发布时间:2021-10-24
長(cháng)江财产保险股份有(yǒu)限公司
湖(hú)北省高新(xīn)技术企业小(xiǎo)额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所指高新(xīn)技术企业是经过國(guó)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高新(xīn)技术研发、生产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凡根据银行监督管理(lǐ)部门相关规定,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并提供符合条件的抵押、质押或保证等担保的高新(xīn)技术企业,均可(kě)作為(wèi)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即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凡经银行监督管理(lǐ)部门批准开办高新(xīn)技术企业贷款业務(wù)的金融机构(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均可(kě)作為(wèi)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特指長(cháng)江财产保险股份有(yǒu)限公司湖(hú)北省分(fēn)公司。
保 险 责 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连续三个月完全未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义務(wù),或者在保险期间结束后三个月内,投保人仍未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最后一次还款义務(wù),被保险人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先向投保人和保证人进行追偿或处置抵押物(wù)、质押物(wù)后,对于不足以清偿投保人的借款本金与借款利息的剩余部分(fēn),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
责 任 免 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yòng),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為(wèi)、恐怖行為(wèi)、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mín)众骚乱;
(二)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洪水、台风、地震;
(四)行政行為(wèi)或司法行為(wèi);
(五)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為(wèi)。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的;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yòng)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合同》的;
(三)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mín)共和國(guó)商(shāng)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等有(yǒu)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原借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五)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就偿还《借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六)对《借款合同》设定的抵押、质押或保证等担保被依法确认為(wèi)无效。
(七)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偿还贷款期间,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将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wù)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yòng)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務(wù)所造成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逾期利息;
(二)因國(guó)家对贷款利率调整而增加的利息;
(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四)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tā)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yòng),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九条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為(wèi)《借款合同》中列明的贷款金额与利息之和,但投保人贷款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不低于被保险人向投保人和保证人追偿以及处置抵押物(wù)、质押物(wù)后,仍不足以清偿《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投保人借款本金与借款利息部分(fēn)的20%以上,具體(tǐ)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shāng)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 险 期 间
第十一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次日零时起,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的24时止,最長(cháng)不超过1年。具體(tǐ)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為(wèi)准。
保险人义務(wù)
第十二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tā)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认為(wèi)被保险人提供的有(yǒu)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務(wù)。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yǒu)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務(wù)。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lǐ)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yǒu)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néng)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yǒu)证明和资料可(kě)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務(wù)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務(wù),如实回答(dá)保险人就投保风险的情况以及被保险人的有(yǒu)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務(w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yǒu)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務(wù)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務(w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yǒu)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章程复印件;
(五)企业成立时(或变更时)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六)企业简介、信用(yòng)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務(wù)报告及前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八)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投保人对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或质押的相关证明文(wén)件,保证人对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相关证明文(wén)件;
(九)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或贷款卡号)。
第十八条 除另有(yǒu)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國(guó)家及政府有(yǒu)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严格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在确认其资信良好、提供了符合条件的担保并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方可(kě)同意向其提供贷款,并向保险人出具投保人的资信评估报告及发放贷款意见;必要时保险人有(yǒu)权要求投保人提供反担保。
保险人可(kě)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本条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fēn)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yǒu)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務(wù),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lǐ)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如属刑事案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fēn),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报案影响保险人对投保人进行有(yǒu)效追偿的,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務(wù)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做好对欠款的催收工作;如保险人认為(wèi)需要,被保险人应在接到保险人书面请求两个工作日内就委托催收事宜向保险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复印件;
(三)借款合同;
(四)对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相关证明文(wén)件;
(五)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或律师函;
(六)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七)保险人合理(lǐ)要求的有(yǒu)效的、作為(wèi)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tā)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務(wù),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其无法核实部分(fēn)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及时行使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務(wù)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或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人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wén)件和其所知道的有(yǒu)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néng)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kě)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 偿 处 理(lǐ)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追偿或处置抵押物(wù)、质押物(wù)后,仍不足以清偿《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本金与借款利息的部分(fēn)為(wèi)基础;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计算赔偿;
(三)如果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贷款本息一致的,保险人按照本条第(二)项计算的金额进行赔偿;如果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贷款本息,保险人则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贷款本息的比例计算。具體(tǐ)公式為(wèi):
保险赔款=被保险人追偿后仍不足以清偿投保人借款本金与借款利息的部分(fēn)×(1-免赔率)×保险金额/投保时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天内未能(néng)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shāng)议合理(lǐ)期间,保险人在商(shāng)定的期间内做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yǒu)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務(wù)。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lǐ)由。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為(wèi)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 议 处 理(lǐ)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shāng)解决。协商(shāng)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mín)共和國(guó)人民(mín)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lǐ)适用(yòng)中华人民(mín)共和國(guó)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qū)法律)。
其 他(tā) 事 项
第三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未还清贷款本金及利息前,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提前还清贷款的,在提供以下材料后,可(kě)解除保险合同:
1. 退保申请书;
2. 保险单正本;
3. 被保险人提供的还清贷款及利息的书面证明;
4. 被保险人出具的退保无异议书面证明。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按照前条约定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应退给投保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退保系数
其中退保系数按照保险单已生效月份数占保险期间月份数的比例确定,确定方式见下表,保险单已经过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保险单已生效月份数/保险期间月份数(S) | 退保系数 |
S≤10% | 65% |
10%<S≤20% | 60% |
20%<S≤30% | 45% |
30%<S≤40% | 35% |
40%<S≤50% | 25% |
50%<S≤60% | 15% |
60%<S≤70% | 10% |
70%<S≤80% | 5% |
S>80% | 0 |
第三十二条 释义
保险事故:投保人连续三个月完全未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义務(wù),或者在保险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投保人仍未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最后一次还款义務(wù),即為(wèi)保险事故发生。